刘宗龙、黄高贤: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艾诺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龙、黄高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艾诺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52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45280元为基数,自2025-08-04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黄高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宗龙、黄高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漳州市艾诺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60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56025元为基数,自2025-08-04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刘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艾诺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89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8990元为基数,自2025-08-04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黄高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艾诺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0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1080元为基数,自2025-08-04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被告刘宗龙、黄高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漳州市艾诺丝工贸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076.8元、公告费140元。七、驳回原告漳州市艾诺丝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刘宗龙、黄高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08-04